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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巴州区法院2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亚新体育全站案例库

  • 发布时间:2024-03-25 16: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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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习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活的“教科书”,经过层层严格筛选,我院一审的一起职务侵占案和一起盗窃案,均成功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2015年,彭某某等人合伙购买某泉国际商业体四楼商铺,准备加盟镇某火锅店。2017年10月,某泉公司将“巴中某泉国际广场”商业外立面装饰工程发包给刘某管理的某睿公司,根据协议,某睿公司按某泉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工程款由某泉公司按实际工程量向某睿公司结算。因该装修风格与镇某火锅店的装修风格不符,彭某某等人多次找到某泉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希望更改火锅店的外墙设计,黄某某安排公司营销总监即被告人聂某某负责协调处理此事。在此期间,被告人聂某某以更改设计需收取门窗改动费用及工程配合费用为由,要求彭某某等人补差价15万元,并让彭某某转账至聂某某私人账户。2018年1月25日、5月19日,彭某某先后两次共计向聂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聂某某以某泉国际广场售房部名义出具收条,聂某某未将上述款项交于某泉公司,2018年9月聂某某离职。2019年4月某泉公司按照镇某火锅店经营需求完成了外墙改造工程。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川19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聂某某提出上诉,最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2)川19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某泉公司名义收取彭某某10万元门窗改造费及工程配合费用,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聂某某收取的财物不属于某泉公司,经查,某泉公司将某泉商业广场商业外立面装饰工程发包给某睿公司,工程完成后应当向某睿公司支付工程款,聂某某以某泉公司名义从镇某火锅店收取的10万元是应当由某泉公司收取后支付给某睿公司的工程款一部分,显然不属于聂某某个人所有。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聂某某是营销总监,不负责工程部,不符合本案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意见,经查,聂某某日常虽不负责工程部,但其受时任某泉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的安排负责处理镇某火锅店外墙装修改造一事,属于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临时被授权管理某项日常岗位职责之外的工作事项,不影响认定其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关于被告人聂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聂某某收取的10万元应交给某睿公司的意见,经查,根据某泉公司与某睿公司的合同约定,某睿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施工量与某泉公司结算,故聂某某以某泉公司名义收取镇某火锅店10万元的改造费用应当交给某泉公司,况且,聂某某实际也并未将该10万元交给某睿公司用于支付某泉公司的工程款。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资金或者客户资金的权力。本人职权范围,既包括其日常岗位所具有的职权,也包括由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授予的职权,只要是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亚新体育全站、经手、管理单位资金的权力即可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的资金”,既可以是本单位的原有资金,也可以是应当交付给本单位的客户资金。对于单位的应收款项、可得利益等,虽然尚未进入单位账户或者由单位实际控制,仍属于单位的财物。

  被告人严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6年7月15日送巴中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6月至12月,严某担任物料分发员期间,利用劳动岗位便利,私自将委托加工方预计的损耗人发和回收散乱人发不登记入账,并秘密转移出监狱生产车间预料保管室,藏匿于劳动车间刻号工位的流转桶或流转箱内。然后严某私下与因操作能力较弱想通过购买人发完成劳动任务的罪犯达成交易共识后,采取书信、亲情电话或刑满释放人员带口信的方式,交换严某母亲马某及购发罪犯亲属的联系方式、说明转账买头发以挣加分用于减刑的原因,后由罪犯亲属通过微信将购发款转账给马某,马某再通过亲情电话告知严某转款人姓名及金额,最后严某避开民警监管,通过本人或他人将藏匿的头发交予购发罪犯,或告知购发罪犯藏匿地点后由其自取。严某先后多次通过上述方式将偷窃的头发卖予多名罪犯,其母亲马某先后八次收取上述购发罪犯亲属转账上万元。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川19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原判刑罚未执行的刑期三年十一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利用材料分发员的劳动岗位便利,将用于劳动的原材料私藏不入账,秘密转移出监狱生产车间预料保管室,藏匿于劳动车间刻号工位的流转桶或流转箱内,通过本人或他人将藏匿的头发交予购发罪犯,或告知购发罪犯藏匿地点后由其自取;虽然头发仍然位处监狱场所内,但监狱管理人员已经丧失了对头发的占有控制,而被告人严某对头发已经通过秘密窃取并私藏的方式实现有效控制,严某最终将大部分头发转移给其他罪犯用于充抵劳动成果也能够证明其实际对头发的占有控制。故而严某盗窃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亚新体育全站,已然既遂。严某窃取到头发后予以出卖牟利的行为属于事后处理赃物,不影响严某盗窃犯罪形态的认定。原材料头发被罪犯上交监狱,从最终结果上没有导致财物损失,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区分盗窃既未遂的主流标准是失控加控制说,本案中有价值的原材料头发被行为人秘密窃取并有效控制且大部分转移给其他罪犯,已经足以证明头发的占有控制已经从监狱管理人员转移到行为人。即使行为人处于相对封闭的监管环境,但只要在该环境内仍然具有控制甚至转移交付的时空条件,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既遂。案件最终是否有财物损失并不是判断盗窃既未遂的标准,行为人出于悔意或者为掩盖犯罪行为等意图归还被盗财物并不影响犯罪形态认定,可作为犯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权威、规范的案例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下一步,巴州区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持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库运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提升案例工作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发现、培育、推荐具有示范作用参考案例工作力度,积极推动案例库线上报送工作,不断规范入库案例的编写、审核、报送等工作环节,争取有更多案例能够入选,为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贡献巴州智慧和力量。亚新体育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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