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日常监管,开展网络侵权线索摸排,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执法,组织开展了7次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全市办理专利纠纷案件222件,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件13件,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423件,有效净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本次公布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2件、商标侵权案件4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件1件、官方标志案件1件、商标代理机构案件1件、假冒专利案件1件,共10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请求人烟台云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02日获得名称为组合式脚手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9.6。2023年7月,请求人烟台云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请求人烟台得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经营为目的公开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涉案产品—“组合式脚手架”。随即请求人向莱山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2023年7月12日莱山区局受理立案,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通过比对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认为涉案产品使用时具有能够进行快速拆装、装配后固定牢固、便于搬运的技术效果,是因为该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
经审理,莱山区局通过对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比对,发现涉案产品中的支撑管、连接杆、顶板、L型块、限位装置及上述各部件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均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等同,因此判定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023年7月24日,莱山区局认定烟台得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责令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专利权是保护权利人智力成果、促进智力成果转化、提升全社会创新积极性的有力举措。莱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侵权事实和经营实际情形依法作出行政裁决,有力维护了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了创新积极性,为打造良好创新环境发挥了促进作用。专利裁决作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创新性解决方式,与走司法途径相比,由在知识产权领域更加专业的专利行政部门来处理,提升了该类案件的处理水平和解决纠纷的效率。
案情简介:2023年6月,芝罘区局收到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举报线索,称其辖区山东泰恒正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芝罘区局立案后对涉事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明,第28337454号“泰衡正秉”商标是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第36类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有效。山东泰恒正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被举报人)成立时间晚于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举报人),被举报人公司名称与举报人公司名称相似,读音相同,经营范围相近。被举报人公司于2023年3月独立承接业务,2023年3月以前是以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举报人公司)烟台分公司名义开展经营。
被举报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下发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处罚结果无异议。2023年7月,双方当事人就侵权赔偿事项共同向我局申请调解。芝罘区局受理后,组织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山东泰恒正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限期更改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泰恒正秉”、“泰衡正秉”或其它容易误导公众的企业名称,同时赔偿20000元。2023年8月23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就该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后的赔偿问题。在以往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侵权损失等还需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积极组织双方就侵权赔偿问题开展行政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了司法确认,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也回应了权利人获得合法民事损害赔偿的诉求,避免了权利人的“二次维权”,节约了司法成本,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效能。
案情简介:2023年9月4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西郎子埠大集周某的大姜摊点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周某于2023年8月20日前后,从平里店镇战某处购进2个标有“莱州大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箱,将自家种植大姜装入上述箱中,于2023年9月4日在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西朗子埠大集摆摊销售。经营数量共2箱、约15斤,已售出8斤,单价7.00元/斤,销售收入约56元,至案发时剩余7斤未销售。因未记账,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认定。第7937492号”商标为莱州市大姜协会在大姜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有效。
莱州市大姜协会出具的《鉴定证明》,称周某未取得“莱州大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资格,其所售的自产大姜不得标注“莱州大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最终,莱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莱州大姜”地理标志证明专用权商品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的违法行为。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没收侵犯“莱州大姜”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纸箱和大姜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我国地理标志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模式进行保护:一是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二是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进行保护,三是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AGI)进行保护。随着地理标志品牌效应不断彰显,不法生产商为谋取更多私利,以“李鬼”冒充“李逵”,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是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地理标志商标声誉,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的有力体现。
四、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将未注册的“山东大化及图形®”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0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市苏家店镇驻地谢某经营的肥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一款复合肥产品涉嫌冒用注册商标。经调查,该批次复合肥是从当事人林某处购进,其外包装上商标标识为“山东大化及图形®”,涉案复合肥共4吨,货值18400元。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林某处进行了调查,该复合肥料包装袋是林某自己在网上定制的,委托山东大化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包装袋上标注的“山东大化及图形®”既不是注册商标,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山东大化及图形”的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材料。栖霞市局执法人员也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检索到该商标的注册信息。
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民生领域、关系百姓农资安全的假冒商标违法案件。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涉案化肥冒充注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通过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履行核验商品来源责任,消除未经严格索证审核或从非正常渠道购入商品而带来的假冒风险和安全隐患。注册商标不仅是企业产品的重要标志,更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力体现,生产经营者要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注册商标的形式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7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箭牌家居厂家授权打假人的投诉,立即对当事人龙口市新诚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多个涉嫌侵权的外包装印有“ARRCVV”、“箭牌卫浴(香港)国际有限公司”、“香港九龙长沙湾昌华街9号楼2号楼2A室”、“卫生陶瓷(坐便器)”、“中国著名品牌”的马桶。经查明,第7972711号注册商标为“ARROW”,注册人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家居),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1类的注册商标亚新体育平台首页,该商标合法有效。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以现金结算的方式从上门推销员手中购进了外包装印有“ARRCVV”字样的坐便器共14台。其中,以260元/台的价格进购了116型号坐便器7台,拟对外销售价格为320元/台;以200元/台的价格进购了1026型号坐便器7台,拟对外销售价格为280元/台。至案发时,上述14台坐便器均未销售。
龙口市新诚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坐便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2000元;2.没收全部14台商标侵权洁具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作为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标志,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更是消费者识别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标志。一些不法分子极易围绕企业的商标进行仿造,不仅给企业发展带来困扰,还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案的高质高效办理有利于肃清仿造的不良风气,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竞争权益,保证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真正的产品和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给经营者敲响警钟,倒逼履行对经营产品的知识产权核验责任。这是推动构建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的有力举措。
案情简介:莱阳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线索“在莱阳市某村有一家生产车用尿素的企业涉嫌商标侵权,并将相关产品销售给路通及海路通两个加油站,希望开展联合检查”。次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联合莱阳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对莱阳市路通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带有标识的车用尿素溶液(20KG/桶)26桶,未经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第61475250号商标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合法有效。36桶“平安路”车用尿素溶液(10KG/桶)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商及地址与实际生产商地址不一致,属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尿素溶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没收26桶带有标识的车用尿素溶液、没收违法所得487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车用尿素溶液的行为合并给予了相关处罚措施。同时也对其他主体的涉嫌违法行为该局已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的重要载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侵权产品的销售、没收侵权产品和侵权工具、罚款等措施,从源头上遏亚新体育官方网址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案是一起加强行刑衔接、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发挥部门协作优势,执法机关准确适用不同法律,依法对此类违法行为定性查处,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请求人烟台恒邦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获得名称为酒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45。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5月,请求人发现某商店涉嫌销售侵犯其“牟平白干”酒贴的外观设计专利,向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裁决处理请求,栖霞市在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下对该案立案。
经审理,栖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被请求人提供的委托授权书,印刷委托书合同真实性存疑,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均用于酒类包装,用途一致,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涉案产品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专利侵权行为成立。栖霞市市场监管局对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责令被请求人销毁侵权产品。涉案产品生产企业位于山东省海阳市,已进行案件移送。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专利行政裁决类案件,专利行政裁决具有流程简洁、成本低、处理效率高等优点。该案明确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类比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用途及所属品类,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主视图、边框、花纹、竖条、变形文字进行技术比对,确定整体视觉效果近似。一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教育了市场主体。同时,为今后查办专利类案件在案源拓展、调查取证、案件定性、强化监管、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出示范。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0日,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市局案件线索移送通知书,称中健牧源康肽(山东)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擅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名称与标志,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涉案产品上标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和名称。
福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在涉案产品上标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和名称的行为,构成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的事实和情节,在被告知违法行为后立即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封存,没有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形象,在涉案产品上使用上述标志和名称,涉嫌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其标注方式可能误导公众。该案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3]95号),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条款,查处科学、严格依法办案,综合考量行为人违法情况、后果和态度,作出“首违不罚”的决定,“首违不罚”是一种柔性执法手段,其意义在于深化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理念,更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该案是落实严保护、快保护的生动案例,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加强官方机构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很强的警示和引导作用。
九、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查处商标代理机构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招徕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6日,我局收到举报称辖区内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过商标局备案,在其网页上宣传为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该网页首页标示“商标注册费用”、“某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机构”、“信赖之选”等字样。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情况下,宣传自身已通过商标局备案,并开展了商标代理业务。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不易发现。经过案件调查,对当事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落实“处罚到人”的严格执法精神,有效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提升了商标代理监管效能,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0日,牟平区市场监管局对丽质美容院进行检查时,发现“馨妹妹”牌肌肤胜雪焕颜组合10盒(空盒7盒,已拆封在用3盒);私人订制活颜焕肤组合14盒(空盒9盒,已拆封在用5盒);臻颜植萃焕颜组合5盒(空盒3盒,已拆封在用1盒,未拆封1盒),所有化妆品外包装上均标有“本产品运用‘矢车菊(CENTAUREACYANUS)花提取物’为专利技术,专利号FR2984122B1”字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专利的授权使用证书及相关材料。牟平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馨妹妹”牌肌肤胜雪焕颜组合、私人订制活颜焕肤组合、臻颜植萃焕颜组合、未取得专利授权,也不能提供相关授权材料,为假冒专利产品。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私人订制活颜焕肤组合、臻颜植萃焕颜组合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商及地址与实际生产商地址不一致,构成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生产商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及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致使公众混淆误认,而销售者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未要求供货方提供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销售了假冒专利产品。另外,本案产品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和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确定系伪造冒用。该案件涉及多地生产厂商,案件调查复杂,是一起跨省市场监管局联合调查打击违法行为的案件。同时,对经营者也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启示广大经营者在进货销售环节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也要深入关注商品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内容,主动防范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