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9日8时许,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逻时发现,有人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水门路某号进行装修,并有建筑垃圾产生。现场有施工人员将建筑垃圾由二楼平台直接抛掷至一楼地面上,建筑垃圾被摔成碎片。经测量,抛掷的建筑垃圾体积约为5.6立方米。经了解,施工人员受雇于水门路某号的经营者胡某,但胡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图示并拍摄了现场照片。次日,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胡某涉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物品的行为予以立案。
2017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胡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9月6日,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胡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胡某收到后于同日向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慈溪市综合执法局安排胡某分别于9月15日、9月18日、9月19日和9月20日参与“马路市场”整治志愿活动、重要街道沿街店铺分发市容宣传册等社会服务共12小时。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系宁波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新设了多项不文明行为种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为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其中本案当事人胡某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的物品”。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的物品行为与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可以转化,但是对公民而言,承担的法律责任却不尽相同。
如本案中当事人拒绝配合,而现场未有证人,且又未有当事人雇佣人员向外抛掷建筑物的视频或照片,本案可能定性为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则胡某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实施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当,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所以,该类案件在取证上要求执法人员充分利用可视化设备,对当事人实施的行为进行抓拍或摄入抛掷物品的整个过程,也为非接触性执法奠定基础。在危害安全的认定上,由于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具有冲击力,对不特定的人身健康和财产造成安全隐患,因此,只要有向外抛掷物品的行为,均可认定为该行为具有危害安全性。
本案中,执法人员拍摄了胡某雇佣工人向外抛掷建筑物的过程,且本案立案后,胡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也自认在店门装修过程中其雇佣人员实施了向外抛掷建筑物的行为。
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胡某的调查询问笔录,结合其实施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从建亚新体育平台首页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罚款。”规定,对胡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由于胡某系公民,又系首次实施该行为,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告知其可申请参加社会服务,从而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胡某也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也申请了参加社会服务,并完成了12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
最终,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亚新体育官方网址,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规定,依法对胡某作出不予罚款处罚的决定。
该案是宁波市第一例高空抛物案件,胡某向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的通过参加社会服务“抵扣”罚款的申请是慈溪市第一例用社会服务“折抵”应缴罚款的申请。高空抛物是不文明的行为,既影响市容形象,更会对过往行人的人身、通行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如何引导广大市民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是更加值得思考的。该案中,当事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表明其对自身行为的性质有足够的认识并愿意改正,而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其申请后同意其以社会服务来免除罚款处罚,是十分有意义的,既提高了当事人的社会公益意识,增强其责任感,又开拓了执法人员的办案新思路。在同类型案件中,该案件也十分有借鉴价值。